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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
1、对外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免三减半”,在此期间免缴地方所得税。
2、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50%以上的,免缴地方所得税。
3、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满后,可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免地方所得税三年。
4、对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待遇期满后,申请国家税务局批准,在以后的10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出口退(免)税政策
1、凡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出口服装、机械设备、电器和电子产品、仪器仪表、四大机电产品,按17%的退税率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出口鞋类、陶瓷、玩具、有机化工原料等产品,按15%的退税率退税;出口沥青物质,植物编织等产品,按13%退税率退税;出口农产品按5%的退税率退税。小规模纳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纳税大户优惠
1、凡当年入库税金在100-300万元之间、增幅在50%以上的企业,其增幅超过全县平均水平那部分税款地方实得40%,按照“先征后奖”方式由县镇财政直接奖励企业用于再生产,依此类推。
2、凡当年入库税金在100万以上的企业实施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且当年财务支出在500万元以上,其银行贷款由县财政按利息发生额的50%贴息一年。

土地政策
根据客商要求,兴办企业土地可出让,也可租用,具体方式、费用面议。

投资方向及投资形式
投资方向:建材、机械、电子、化工、五金、毛刷、房地产开发、商业、服务业、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国家允许投资的行业,尤其欢迎高新技术项目。所有落户项目,“三废排放”必须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执行。投资形式:我们热忱欢迎境外投资者以下列方式进行投资:兴办独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开展补偿贸易,原料加工装配,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从事土地开发利用,购买承包租凭企业。服务方式:凡到本镇投资兴业的客商,镇经济服务中心负责有关工商、土地、税务、海关等手续的办理,实行“一条龙”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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